【玉豫章祖塔管理辦法】





113.2.25 113年度第1次代表會初審修正通過
113.4.4 第四屆113年度派下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豫章祖塔乃我先人祖德流芳恩澤後代之傳承,締造了代代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以孝傳家的典範,基於永續經營特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限有參與本法人章程第六條規定祭祀之事實且未喪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派下裔孫適用之:


一、列冊派下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前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以本姓為限;若為女性者,限未婚、幼年亡故;倘已婚則須育有本姓子女者;若離婚未再嫁,無論是否育有他姓子女,依章程規定成為列冊派下員者。
三、所謂配偶係指男性派下員之女性配偶;或與女性派下員共同育有本姓子女之外籍異姓配偶或同性配偶,若同時育有他姓子女者則除外。




前項適用對象,除派下員配偶外,其餘均須繳納「分擔金」。






第三條 名詞界定

一、分擔金:指民國八十二年祖塔重修時為籌措經費,按丁口收取之「丁款」;另民國一百年新設姑母塔位後,增收「姑母捐」,兩者皆為「分擔金」。

二、暫厝:骨灰罈暫放「寄神塔」內。

三、安奉:將骨灰罈奉入豫章族塔內長眠,俗稱「進金」。

四、通知:相關訊息只在「九斗豫章堂」群組之「骨灰罈及寄籃」聊天室公布周知。






第四條

骨灰罈進塔前先暫厝在寄神塔內,待祖塔開塔時,再由家屬或關係人將骨灰罈安奉祖塔長眠。

若家屬或關係人未出席者,則留置寄神塔。






第五條

辦理暫厝前,須將「訃聞」通報公廳,待確認「適用對象」後,則配合辦理,否則恕難受理;必要時檢附「除戶謄本」為憑。

對不適用者,誤入暫厝則通知家屬限期取回。

暫厝當天需填寫「暫厝申請表」,以利資料管理。






第六條

暫厝吉時由家屬決定,公廳服務人員配合辦理,但家屬或關係人須回饋一個「吉利」紅包。






第七條

暫厝法事若需要法師,由家屬自行安排,或委由公廳推薦「家禮人員」協助,合理報酬另訂之。







第八條

前條「家禮人員」需負責引領家屬進行公廳祭祖禮儀,非熟悉傳統「家禮」者,不得擔任。






第九條

豫章祖塔經族長視吉利流年擇定開塔進金日期;相關訊息將公布在「群組及聊天室」周知。






第十條

進金庶務由族長或負責祭祀副族長籌組作業小組操辦,其費用由參加該次進金之家屬,按罐數分擔。






第十一條

凡繳交丁款及姑母捐款之芳名均需篆刻於壁,以為依據與留傳。

凡丁款漏繳者,需補繳,才符合公平的原則。

若生活困難無法繳納丁款或姑母捐者,得經各房代表過半數證明或憑政府文件證明,送房管理代表會審議通過後給予免繳。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派下員大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則授權族長酌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