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允玉组織章程】
第一條~第十條
99年3月7日 管理代表會修正通過
99年4月5日 派下員大會通過
104年4月5日 因應升格於104派下員大會通過變更全銜
106年4月4日 派下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條文
108年4月5日 派下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七條條文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允玉 (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祭祀羅允玉公以來歷代祖先,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弘揚孝道,增進宗親福利,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辦理春、秋兩季祭祀祖先之事務,以表孝思。
二、修建宗祠、祖塔、墳墓及編纂族譜。
三、管理法人財產及辦理派下員福利事業。
四、協助派下員婚喪喜慶、貧病救助。
五、調解宗親糾紛,以敦宗親。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原祭祀公業羅允玉經管之財產及資金(詳如財產清冊)全數轉入,依九十九年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換算,總額為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整。
本法人得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新屋區九斗里三鄰長祥路543號羅允玉公祠,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派下權之繼承、喪失與回復)
凡是羅允玉公派下裔孫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但父在子不列。
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派下員本人或家眷連續二年未有履行祭祀者,經派下員大會決議後喪失派下權;嗣後得檢具連續二年履行祭祀之事實及戶籍謄本,並經派下員大會決議後辦理回復。
前項所稱參與祭祀之事實,以派下員大會簽到簿及該房過半數代表出具書面證明為憑。
本條修正生效追溯自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九十七.七.一) 日起算,施行前仍依祖制只由男性派下員繼承。
申辦派下權之繼承,應檢附政府規定文件憑辦。
第七條(組織)
本法人設管理人一人,對內稱族長,為本法人之代表。另置副族長三至五人,均為無給職。
任期四年,得連任,但限三任。
第八條(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派下員大會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管理代表。
三、議決管理人、管理代表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條(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法人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條(管理人之選任)
本法人管理人、副族長由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