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允玉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代理人)
管理人或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副族長或派下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之罷免)
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三條(管理代表之罷免)
管理代表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該房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該房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四條(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農會或金融機構。
第二十五條(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六條(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平均分配處理之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二十七條之一(祀產回歸及權屬)
為維護先祖墾荒成果,保存其完整性並邁向合法性,針對俗稱大公土地(下稱祀產)之產權歸屬,以公開、合法之方式辦理回歸本祭祀公業法人(下稱公廳),特別增修本條文。
- 因現行法律限制無法更名回歸,故由祀產原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以贈與方式回歸公廳。
祀產回歸之登記方式:
- 非屬耕地者,辦理贈與登記為公廳所有。
- 屬耕地者,囿於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故辦理贈與登記為公廳法定管理人所有。
- 公廳法定管理人義務:
- 借名登記取得之土地,一旦法令變更而得更名回歸公廳者,公廳法定管理人須無條件配合辦理回歸作業。
- 公廳法定管理人須立「借名登記」承諾書,檢附祀產「借名登記清冊」留存公廳並列入交接;法定管理人異動時配合辦理祀產登記名義人變更。
凡辦理祀產回歸作業所衍生之稅金、規費及相關費用,一律由公廳負擔。
第二十八條(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