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允玉组織章程】
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第十一條(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由副族長依順序代理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管理代表會之職權)
本法人設管理代表會,由各大房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由管理人於召開派下員大會前、或有重大議案商議時召開。
管理代表(會)平時代表派下員監督會務、稽核財務、及初審議案,決議後送派下員大會追認;但對涉有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事項者,則從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管理代表之產生)
管理代表之產生,由允玉公派下十一大房為單位,除派下裔孫未達百丁者推派二名派下員為代表外,其他各房則以裔孫每滿一百丁推派一名派下員為代表,逾百丁得加推一名。管理代表與管理人任期相同,得連任。
倘有因故出缺或增額時由該房改、推派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會務行政人員)
本法人得聘族內之宗長若干人為會務人員,襄助管理人推動會務;置總幹事一名,總務一名、會計一名及副總幹事、幹事若干名。
對有名望、熱心族內事務者,得敦聘若干位為榮譽族長或顧問,以輔佐會務。
前述各項會務人之產生,均由管理人提名,並經管理代表會二分之ㄧ代表出席半數通過任命之,任期比照管理人。
第十五條(管理人、副族長、管理代表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管理人、副族長、管理代表,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ㄧ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
第十六條(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十七條(會議之召開)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春季清明祭祖時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過五分之ㄧ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十八條(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十九條(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第二十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或所議決事項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副族長互推一人為主席。